青質監特函〔2006〕165號 關于印發青海省電梯維修保養 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電梯維修保養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修保養單位的相關職責,保障電梯使用和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避免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制定了《青海省電梯維修保養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青海省電梯維修保養安全規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題詞:電梯維修規定通知 抄送:本局局長、主管副局長、紀檢組長,特設處,存檔。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局辦公室 2006年10月16日發 青海省電梯維修保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的電梯維修保養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電梯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避免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梯維修保養活動,是指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受電梯使用單位委托,對電梯進行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在青海省境內從事電梯維修保養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電梯使用單位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維修保養單位簽訂電梯維修保養合同。 電梯維修保養合同應當約定維修保養的期限、項目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維修保養項目可參照《青海省電梯定期保養項目表》(見附件)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維修保養單位時,應當做好有關銜接工作,不得因變更維修保養單位而導致在用電梯出現無人保養的情況。 第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監督電梯維修保養單位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預防性維護保養。 電梯發生故障或事故時,應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維修保養單位進行維修保養,并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及時報告所在地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維修保養單位的維修保養工作進行監督,并在其維護保養、維修、報修等工作記錄上進行簽字確認。 第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三章 維修保養單位的相關職責 第八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維修許可資格,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 禁止無電梯維修許可資格和超許可范圍開展電梯維修保養活動。 第九條 注冊地不在我省的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在我省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工商注冊的有關規定及國家質監總局《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國質檢鍋〔2003〕251號)的規定辦理有關工商注冊、維修許可或備案手續。第十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在從事電梯維修保養活動前,需持特種設備維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電梯維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述證件均為原件)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省或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施工告知手續。 第十一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在所承擔維修保養的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和維修值班、急修和投訴電話。 第十二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照《青海省電梯定期保養項目表》的規定,對電梯及其安全設施進行預防性維修保養,保證其維修保養的電梯安全技術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采取積極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發生電梯故障時,應立即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并與電梯使用單位共同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電梯使用單位未能積極配合的,應立即向當地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故障排除前不得將電梯交付使用。 (三)落實維修保養過程中的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四)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建立電梯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設立24小時維修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報告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四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做好下列維修保養記錄,并歸入電梯維修保養檔案: (一)保養記錄包括:電梯編號、保養日期、保養內容、作業人員和電梯使用單位對保養工作的確認等內容。 (二)應急維修記錄包括:電梯編號、維修日期、故障原因、處理結果、維修人員到達維修現場時間和維修結束的時間、維修人員和電梯使用單位對維修工作的確認等內容。 (三)報修記錄包括:報修時間、報修單位名稱、故障內容、派出的維修人員姓名及維修人員到達維修現場時間等內容。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質量、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修保養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管理規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發現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省內企業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撤銷其許可證,省外企業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撤銷其許可資格的建議,并責令其停止在青海的各項維修保養業務。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監察時,應當有2名以上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依法向監察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在進行現場安全監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電梯的安全運行狀態及運行情況; (二)查閱有關管理制度、運行記錄、維修保養記錄等資料,檢查并詢問其執行情況; (三)檢查電梯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規使用的電梯;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電梯定期保養項目表》 青海省電梯定期保養項目表 1、機房內檢查及保養事項 序號 | 保養項目 | 保養內容及要求 | 保養周期 | 1.1 | 機房的通道,出入口門 | ·通道應通暢無障礙物、應有適當的照明設施且有效 ·機房門應有告示牌、出入口鎖緊裝置要良好 ·機房內應清潔衛生,不得堆放非電梯用物品 | 15 天 | 1.2 | 機房設施 | ·機房內溫度要維持 在5 ℃ ~ 40 ℃之間,天花板或窗戶不應漏水或漂雨。 ·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內 | 15 天 | 1.3 | 滑輪間 | ·滑輪間應有足夠的固定照明、電源插座 ·滑輪間入口,急停開關動作可靠 ·滑輪間地面清潔無油污 | 3 個月 | 1.4 | 手動盤車 裝置 | ·手動盤車裝置齊全,標識明確,操作說明清晰詳細 ·制動器松閘板手應掛在制動器附近容易接近的墻上 | 1個月 | 1.5 | 配電盤,控制柜(屏) | ·各開關裝置及保險標識明確、工作可靠無異常 ·接觸器、繼電器等電器元件固定良好、工作可靠無異常 ·電子板插件固定要良好,表面無積塵,無異味 ·門鎖及安全回路無短接線 ·設置有故障檢測功能的微機電梯,需檢查故障記錄并做相應處理 ·布線整齊,線槽蓋板齊全、嚴密,接地良好 | 15天 | ·各接線端子標志和編號清晰、并緊固,無氧化及接觸不良 ·清潔衛生良好 | 1個月 | ·各電氣部件的工作狀態及檢測點的工作參數符合產品說明要求 | 3個月 | ·斷錯相保護功能正常 ·動力和控制回路的電氣絕緣符合標準要求 | 12個月 | 1.6 | 曳 引 機 | 減速箱 | ·表面無積塵及油污,油漆無剝落;箱體密封可靠,漏油無異常 ·運轉時應無異常響聲及振動 ·傳動部件嚙合狀態良好,無異常溫升 | 15天 | ·油位正常,無雜質,按廠家要求定期更換 | 1個月 | 1.7 | 曳引輪 | ·曳引輪繩槽無嚴重油垢,磨損無異常 ·正常運行時曳引輪與鋼絲繩之間無嚴重滑移現象 ·曳引輪線槽磨損嚴重時,需滿足曳引條件要求,并確認更換或監控使用 ·所設置的防止機械傷害的安全裝置固定可靠,警告標識清晰 ·所設置的防止鋼絲繩脫離裝置應穩固 | 1個月 | ·曳引輪在各負荷狀態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2mm | 12個月 | 1.8 | 曳引機 | 軸承 | ·應無異常發熱、無異常聲音 | 15天 | ·按潤滑要求定期加注 | 6個月 | 1.9 | 制動器 | ·制動器動作靈活、各部件齊全并可靠固定、所設置的電氣觸點接觸良好 ·制動輪光潔、無異常劃痕,運行時無異響 ·制動器線圈表面無異常發熱、電氣接線可靠 ·制動器機械機構各相關尺寸按產品標準要求調整正確 ·制動器閘瓦工作可靠、磨損無異常,接近使用期限時應更換 | 15天 | ·制動器解體清理、各運動部件選用規定潤滑劑 ·解體清理裝配完畢的制動器性能應滿足相關制動要求 | 12個月 | 1.10 | 導向輪 / 復繞輪 | ·旋轉順暢、無異常聲響;繩槽無嚴重油垢,磨損無異常 ·所設置的防止機械傷害的安全裝置固定可靠,警告標識清晰 | 1個月 | 1.11 | 電機 | ·工作無異常發熱和異常聲響、表面清潔衛生 | 15天 | ·定子線圈應清潔、無積塵 | 3個月 | ·電機的接線端子固定可靠、接觸良好,無明顯氧化及銹蝕 | 6個月 | 1.12 | 編碼器 / 測速電機 | ·固定可靠、清潔衛生、轉動靈活,無異常聲響 | 15天 | ·接線端固定可靠、接觸良好 | 6個月 | 1.13 | 選層器 | ·所設置的傳動鋼帶受力均勻無扭曲,無裂痕或破損現象 | 15天 | ·固定 / 運動各觸點位置固定可靠、表面清潔、磨損值在允許范圍內 ·電氣接線標志清晰、接觸良好、無明顯氧化 | 1個月 | 1.14 | 限速器和 安全鉗 | ·各運動部件轉動靈活、無異常聲響,鉛封或漆封標記齊全,無移動痕跡 | 15天 | ·鋼絲繩及繩槽無嚴重油垢,磨損無異常 ·所設置的電氣開關及觸點工作可靠,接線良好 | 1個月 | ·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可靠;限速器可靠固定、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0.5mm | 12個月 | ·定期現場檢測限速器各動作速度符合銘牌及標準要求 | 24個月 | 1.15 | 曳引機減震裝置 | ·限位擋塊及緩沖橡膠齊全并固定可靠;橡膠表面無裂痕、老化現象 | 6個月 | 1.16 | 停電自動 救援裝置 | ·所使用的蓄電池接線端子無明顯的氧化腐蝕 | 1個月 | ·定期檢查其功能正常。如需停電檢修,應采取措施,防止誤動作 | 15天 | 2、轎廂和對重檢查及保養事項 序號 | 保養項目 | 保養內容及要求 | 保養周期 | 2.1 | 轎內標示牌 | ·轎內應有標明額定載重量、人數和制造單位的銘牌 ·電梯使用守則、緊急情況時聯絡電話 ·電梯檢驗合格標志 | 15天 | 2.2 | 轎廂壁、天花板 及地板 | ·轎內應清潔(須與業主明確責任) ·不應存在嚴重的變形、磨損、生銹、腐蝕 ·如轎廂重新裝修,不應使用易燃材料,且需檢查及調整平衡系數 | 15天 | 2.3 | 轎內操縱箱及顯示器 | ·按鈕、開關無明顯的老化、損傷,標記清晰、功能正常 ·所設置的轎內檢修盒面板鎖有效,檢修盒內各開關功能正常 ·顯示器表面無破損,顯示狀態正確無誤 | 15天 | 2.4 | 轎廂照明和通風裝置 | ·轎廂內照明和通風裝置工作應正常,轎內地板的照明度要在50Lx 以上 | 15天 | ·應定期檢查及清潔轎廂風扇,風扇的軸承應定期注油潤滑 | 3個月 | 2.5 | 轎廂門、地坎、護腳板 | ·不應存在嚴重的變形、磨損、生銹、腐蝕 ·轎廂地坎及上坎清潔無積塵 ·轎門門滑塊齊全,無脫落 | 15天 | ·護腳板符合標準要求并固定可靠 ·阻止關門所需的力不應大于 150N ·門扇與門扇,門扇與門框、地坎之間的間隙符合標準要求 ·轎門門滑塊、轎門門掛輪、門掛板偏心輪檢查磨損及間隙調整 ·不應出現因轎門滑塊磨損而產生噪音 | 3個月 | 2.6 | 轎門開關 | ·開關安裝應緊固、無松動 ·開關動作位置應適當,開關動作時電梯不能啟動或停止運行 ·如兩扇轎門不是直接連接,副門鎖也應正常動作 | 15天 | 2.7 | 門機系統 | ·各部件固定可靠、運動機構傳動靈活、潤滑良好 ·開關門順暢,無異響及卡阻 ·開、關門裝置的傳動鏈、帶不應松馳和過度磨損 ·所設置的光電安全觸板清潔無積塵,發射接收準確無誤動作 | 1個月 | ·接線端子標記清晰、固定可靠、接觸良好,無明顯氧化及銹蝕 ·機械安全觸板相關尺寸調整符合產品要求 · 安全裝置動作應迅速可靠;安全裝置動作時轎門應反向開門, 運轉應平穩 ·開關門位置、速度傳感裝置工作正常 | 3個月 | 2.8 | 轎廂地坎、轎門邊緣與井道壁之間的距離 | ·不能超越規定尺寸 150mm | 12個月 | ·轎廂地坎與廳門地坎間隙、轎廂地坎與廳門門鎖輪間隙檢查符合標準 | 6個月 | ·如裝有井道壁防護網或防護板,防護網(板)不應松脫或損壞 | 3個月 | 2.9 | 緊急出口(安全窗、安全門、檢修門、活板 門) | ·出口門(窗)開、關順暢,鎖緊裝置可靠有效并符合標準要求 ·出口門(窗)應附帶開關,打開出口時電梯停止 ·出口門(窗)強度足夠,不應破損 | 15天 | 2.10 | 轎門機械鎖 裝置 | ·應符合相關的動作條件,動作應靈活、可靠 ·如依靠電磁裝置動作,電磁裝置動作正常,溫升不應過高 | 1個月 | 2.11 | 應急照明、 警鈴和電話 | ·停電后應急照明裝置應正常,并保證應急照明至少能持續 1 小時 ·報警裝置、通話裝置的按鈕標記清晰、功能正常 ·外部的警鈴及電話等設置在管理員常駐的消防中心或值班室 ·為方便緊急救援、檢修,機房與轎廂間應設置電話聯絡裝置 ·設置在轎內的緊急聯絡裝置要使用方便,停電時應能通話 1 小時以上 | 15天 | 2.12 | 轎頂檢修裝 置 | ·轎頂檢修裝置應優先于其他一切檢修裝置 ·檢修開關動作應靈活可靠 | 15天 | 2.13 | 轎頂停止開關 | ·停止開關的動作要良好 | 15天 | 2.14 | 停層、平層裝置 | ·各平層感應器表面清潔無積塵,感應器與感應片的各相關尺寸符合要求 ·確認轎廂運行時產生的位移不會導致感應器與感應片碰撞 ·電氣連線固定可靠,接觸良好 | 1個月 | 2.15 | 轎頂照明及開關 | ·轎頂照明、照明開關及防護罩應齊全并良好,有備用燈泡 | 15天 | 2.16 | 轎頂面、防護欄 | ·轎頂面清潔無油污,防護欄應有足夠強度和合適的尺寸 ·轎頂面各裝置電氣布線整齊 | 6個月 | 2.17 | 轎頂反繩輪 | ·鋼絲繩槽無嚴重油污,不應有過度磨損,繩輪轉動靈活;軸承潤滑良好,無異響 ·繩輪應有防護罩和擋繩裝置,擋繩裝置的位置合適 | 3個月 | 2.18 | 導靴(滾輪) | ·運行時無異響,接觸部 ( 轉動部 ) 的磨損不應太大、潤滑良好 ·導靴(滾輪)安裝尺寸符合產品要求 ·轎頂、對重上油杯內油量充足且油杯不漏油不破損 | 1個月 | 2.19 | 機械選層器 | ·機械選層器的鋼帶應張緊,接頭固定良好 ·斷帶安全保護開關位置正確,功能正常 | 15天 | 2.20 | 稱重裝置 | ·稱重裝置的安裝位置正確,動作狀態應良好 ·滿載、超載信號所對應的電梯控制功能及相關聲光信號正常 ·對于連續檢測載重量變化的稱重裝置,應定期通過電腦數據檢查是否正確 | 3個月 | ·應定期調整稱重裝置的初始狀態 | 12個月 | 2.21 | 對重 | ·對重架的連接螺栓不應松動和生銹腐蝕 ·對重如有反繩輪,其繩槽磨損不應太大,軸承潤滑良好,無異常噪音 ·繩輪應有防護罩和擋繩裝置,擋繩裝置的位置合適 ·對重塊應固定可靠,運行無異響 ·繩頭連接裝置應固定可靠;如用螺桿連接,應至少用兩個并緊螺母,并用開口銷鎖 | 3個月 | 3、井道、層門和候梯廳檢查及保養事項 序號 | 保養項目 | 保養內容及要求 | 保養周期 | 3.1 | 井道照明 | ·井道照明應齊全 | 1個月 | 3.2 | 限速器鋼絲繩 | ·鋼絲繩槽磨損在規定值以內 ·鋼絲繩不應有斷股現象,不應有過量的斷絲和磨損 ·與安全鉗拉桿的連接部位材料不應有過量的磨損、銹蝕 ·端接部組裝應良好,應使用三個繩夾夾緊,夾繩方向應正確 | 6個月 | 3.3 | 主鋼絲繩 | ·鋼絲繩的張力應均等,與平均值偏差不超過 5% · 鋼絲繩不應有過多油污;不應有斷股現象,斷絲 數不超過標準,不應有過量磨損 ·繩頭連接裝置的各部件齊全、固定可靠,緊固件無松動 | 3個月 | 3.4 | 導軌及支架 | ·限 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后,應將安全鉗動作痕跡打磨平整 ·導軌及支架表面清潔,無嚴重油污及銹蝕 ·導軌撐架、壓板的緊固件不應松動 | 12個月 | 3.5 | 強迫換速、限位、極限開關 | ·開關緊固可靠,開關動作部位不應生銹,滾輪無嚴重磨損 ·開關動作位置要適當,符合產品要求 ·電氣觸點接觸良好,各開關相應功能應正常 ·轎廂或對重接觸緩沖器前極限開關應動作 | 3個月 | 3.6 | 廳門 | · 門頭清潔 , 無垃圾雜物,廳門不應嚴重變形、磨損、生銹、腐蝕 ·門開關動作應順暢良好,無卡阻、異響 | 15天 | ·廳門關門到位的電氣保護裝置功能正常 ·門扇采用間接機械聯動時,被動門電氣連鎖保護裝置功能可靠 · 在層門最不利位置,施加外力,門扇之間的間隙不超過 30mm , 且無停梯現象 | 1個月 | ·廳門三角鎖動作、復位靈活,開鎖鑰匙應經授權使用 ·廳門驗證鎖緊的電氣保護裝置功能正常,鎖緊元件的最小嚙合尺寸為 7mm ·門扇與門扇、門扇與門框、地坎之間的間隙符合標準要求 ·門鎖滾輪的間隙及與開門刀的配合尺寸符合產品說明要求 ·門偏心輪檢查及調整、門掛輪磨損檢查 ·閉門器功能在各層工作正常 | 3個月 | 3.7 | 廳門地坎 | ·廳門門腳膠齊全,無脫離 | 15天 | ·廳門護腳板可靠固定,運行時不得與轎廂部件相摩擦 ·不應出現因廳門門腳膠磨損而發生的噪音 | 3個月 | ·轎廂開門刀與廳門地坎間隙應在 5 - 10mm ·廳門地坎和轎廂地坎之間的間隙應符合產品及標準要求 | 12個月 | 3.8 | 隨行電纜及 附件 | ·隨行電纜兩端應可靠固定,不應有打結及波浪扭曲現象 ·運行時隨行電纜不應觸及其他部件而導致磨損或損壞 · 轎廂完全壓縮緩沖器后,電纜不得與底坑地面及其他部件接觸 · 轎廂監控線與隨行電纜同步捆綁時,必須確保不產生大的晃動和表面破損 | 6個月 | 3.9 | 大廳按鈕及 顯示器 | ·按鈕、開關功能正常,且不應有顯著的老化、損壞、卡阻現象 ·顯示器的顯示應正確、沒有缺劃、錯劃的現象 ·候梯廳應有足夠照明(須與業主明確責任) | 15天 | 3.10 | 消防功能 | ·消防迫降和消防員專用各項功能應正常,基站消防開關應有適當防護 | 3個月 | 4、底坑檢查 序號 | 保養項目 | 保養內容及要求 | 保養周期 | 4.1 | 底坑停止裝置 | ·不應有顯著的生銹、腐蝕現象,開關動作應正常可靠 | 15天 | 4.2 | 底坑爬梯 | ·底坑爬梯固定可靠并方便人員安全進出 | 12個月 | 4.3 | 緩沖器 | ·液壓緩沖器被壓縮后應能自動復位,完全復位后開關才能恢復正常 ·液壓緩沖器的電氣保護開關動作靈活,功能可靠 | 15天 | ·液壓式緩沖器的液量應正確 ·緩沖器頂面至轎廂、對重的距離應符合標準要求 | 3個月 | ·緩沖器固定可靠,無生銹、腐蝕現象 | 6個月 | 4.4 | 安全鉗 | ·安全鉗及聯動機構各部件齊全,無過量磨損及損壞 · 安全鉗各楔塊與導軌間隙均勻并符合產品要求,夾緊位置正確 ·安全鉗各部件無過多油污,應定期清潔 | 3個月 | 4.5 | 限速器鋼絲繩張緊輪、墜陀及保護開關 | ·限速器鋼絲繩張緊輪墜陀不應離地過低 ·鋼絲繩斷裂或松弛時應確保能使保護開關正確動作 ·電梯運行中不應存在顯著的振動、噪音現象 | 15天 | 4.6 | 底坑地面 | ·應保持良好的清潔狀態,防水良好、無滲水漏水現象或消防水倒灌現象 | 15天 | 4.7 | 補償鏈或 補償繩 | ·補償繩的張緊輪裝置及行程限制開關固定,位置正確,開關功能可靠 ·補償鏈或補償繩無破損及斷裂,無生銹和腐蝕現象 | 15天 | ·補償繩張緊力要充分、均勻;電梯運行時補償鏈或補償繩不應離地過低 ·補償繩的張緊輪不應離地過低,也不應脫出導向軌道 | 3個月 | ·補償鏈或補償繩兩端固定可靠,補償鏈的二次保護裝置正確可靠 | 6個月 | 5、整機功能檢查 序號 | 保養項目 | 保養內容及要求 | 保養周期 | 5.1 | 年度整機檢查 | ·標準要求的檢測項目 ·廠家要求的檢測項目 | 12個月 | 備注:該電梯定期保養項目表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75m/s的曳引式垂直升降電梯。其他類型電梯的維修保養,應按生產廠家的相關技術要求制定相應的保養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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