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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辦法》解讀 點擊量: 創建時間:2024-12-25 |
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進一步推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近日省市場監管局印發了《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該《辦法》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一是制定《辦法》是全面貫徹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的需要。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是《行政復議法》施行二十多年來的首次“大修”,解決了原有行政復議制度功能定位、體制機制等與改革不相適應的問題,對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管轄權限、受理及審理程序等進行了修改。通過制定《辦法》,強化行政復議工作管理,準確把握行政復議范圍和管轄范圍,進一步增強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能力,切實把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的要求落到實處。 二是制定《辦法》是落實法治建設目標考核和全面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需要。省委依法治省辦2024年度法治建設考核指標、青海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法治市場監管建設評價標準》中都明確了對各單位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工作制度和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工作要求。 三是制定《辦法》是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機制的需要。制定《辦法》,根據“誰作為,誰負責”的原則,將進一步明確省市場監管局內部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職責分工,理順工作流程,嚴格履行生效司法文書,提高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效率,切實提升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二、《辦法》起草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辦法》起草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青海省司法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海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等政策文件。 三、《辦法》主要內容和特點是什么? 《辦法》共分4章27條,包括總則(8條)、行政復議(6條)、行政應訴(11條)、附則(2條)。 一是《辦法》明確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職責分工。《辦法》按照“誰作為、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省市場監管局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時限要求,規定作出被復議、被訴行政行為的處室和相關局屬單位為承辦機構,辦公室、法規處和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開展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是《辦法》強調了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要求。建立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機制,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出庭應訴相關要求等作了規定,明確省局負責人應當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依法在第一審、第二審、再審等訴訟程序中參加訴訟,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同時,規定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全面做好參加復議或出庭應訴的相關準備工作要求。 三是《辦法》明確了對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結果的辦理規定。對生效司法文書、相關意見建議書和行政應訴敗訴案件的處置流程和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確保相關文書履行到位,形成閉環管理機制,進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是《辦法》明確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資料統一歸口管理規定。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由辦公室統一負責來件登記和正常流轉,對已辦結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材料存檔保管,確保案件資料保管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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