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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追究制度等八項管理制度的通知 點擊量: 創建時間:2006-12-20 |
青質監特函〔2006〕209號 關于印發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 追究制度等八項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 為了進一步落實我省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及有關人員的安全監察工作責任,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省局制定了《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追究制度》等八項管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當地工作實際貫徹執行并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題詞:特種設備制度通知 抄送:青海油田公司,本局局長、主管副局長、紀檢組長, 監察處、法規處、特設處,存檔。 青海省質量技術監局辦公室 2006年12月12日發 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追究制度 一、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三、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檔案管理制度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檔案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過程中形成的可溯源并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資料、圖片、電子文本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檔案的歸檔范圍 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檔案(設計許可;制造許可;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氣瓶充裝許可;安裝改造維修前告知;使用登記;檢驗檢測機構核準;檢驗檢測人員考核;作業人員考核)。 2、特種設備監督檢查檔案(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行政執法案卷、特種設備事故報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批復)。 3、特種設備綜合統計報表。 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檔案(工作要點、工作部署、各種會議材料、各種文函、行政許可公告、階段性工作總結、各類專項檢查整治工作總結、年度總結等)。 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檔案應配備專(兼)職人員管理,并按檔案分類目錄進行編號。各類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檔案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注意防盜、防潮、防鼠、對破損的檔案要及時修補、復制。 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檔案管理人員要遵守《保密條例》,借閱檔案必須按規定辦理,不得隨意借閱給他人。 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督查制度 一、督查事項 (一)省委、省政府領導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國家和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和整改情況; (四)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工作和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處分的落實情況; (五)各級質監局、特種設備檢驗單位、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各級質監局認為需要進行督查的事項。 二、督查對象 各級質監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 三、督查工作組織 督查工作由各級質監局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四、督查方式 督查工作由上級質監局對下級質監局進行督查,省質監局負責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進行督查。督查工作原則上一年內應不少于2次。 五、督查結果反饋 對被督查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組織督查的單位應下達督查通知書,被督查單位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向組織督查的單位寫出整改報告。 督查工作結束后,組織督查工作的單位要寫出督查報告,報上一級質監局,同時向督查對象反饋結論,提出督查建議。 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制度 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會議每年召開兩次,也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原則上為每年2月和7月份召開。 一、會議的主要任務 1、傳達全國會議精神,部置全年(或下半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2、聽取各州(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本地區安全監察工作的匯報; 3、對上一年(或上半年)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4、分析研究、解決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參加會議人員 1、各州(地、市)質監局分管局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 2、重點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各州(地、市)質監部門可參照省局做法,定期召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例會。 青海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廉政與 行風建設制度 1、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質監事業改革發展這個中心,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增強職業道德和遵紀守法意識,把杜絕行業不正之風變成自覺行為。 2、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保證公平、公正、文明執法,反對簡單粗暴執法。不得趁執法之機,搞權錢交易,不準把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及自己應盡的職責直接或間接地變為有償服務。不準利用行政行為,為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不準亂收費、亂罰款。 3、維護團結,加強紀律性。牢固樹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行業形象。講大局、講紀律、講理解、講協作;相互尊重、相互寬容、以誠待人;不利于團結的話不說,不利于團結的事不做。 4、嚴格執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嚴格執行"五公開"、"十不準"、"八嚴禁"和"十項禁令"的規定,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報"行為的發生,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做到辦事程序化、制度化和公開化,接受社會監督。 青海省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 一、事故分類 特種設備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嚴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嚴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二、事故快報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逐級上報,直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還應當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生一般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應當立即向設備使用注冊登記機構報告。 移動式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異地發生事故后,業主或者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逐級上報。 事故快報按《特種設備事故管理》軟件格式填寫打印,對于嚴重事故以上的事故可先電話告知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并在兩日內補報事故快報。事故快報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二)事故發生地點; (三)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四)事故設備名稱; (五)事故類別 (六)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三、事故季報 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5日以前將所轄區內上季度事故匯總表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于每季度的第1個月15日之前將全省上季度事故匯總表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四、事故年報 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于每年1月5日以前將所轄區內上年度事故匯總表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將本省上年度事故匯總表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五、其它 事故快報,事故年報、事故季報必須用特種設備事故管理軟件錄入打印。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設立事故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有關事故的情況、意見和建議。 青海省特種設備行政執法檢查制度 一、特種設備行政執法檢查,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在具體履行特種設備行政執法和檢驗檢測活動的檢查。 二、特種設備行政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一)擬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活動,按規定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情況; (三)對需暫扣、撤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證書的案件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情況; (四)對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移交專職執法機構立案查處的情況; (五)對舉報投訴、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移交的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事故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情況; (六)通知檢測檢驗機構對逾期未檢或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依法進行強制檢驗的情況; (七)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整改落實的情況; (八)從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執法人員違紀違法的情況。 檢測檢驗機構: (一)依法對特種設備進行強制檢驗并將在檢驗檢測工作中發現的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地的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的情況; (二)按照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在行政處罰工作中提出的要求開展檢驗的情況; (三)為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持的情況; (四)檢測檢驗工作質量和任務完成的情況。 三、特種設備行政執法檢查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無不作為的情形; (二)依法行政管理和查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 (三)執法主體合法,定性及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量處適當。 (四)適用調查或強制措施法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四、檢查時間: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或工作人員每年自查1-2次,并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對其下屬人員進行檢查: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每年至少進行1-2次自查; 省、州(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每年應對下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少于2次的抽查。 青海省特種設備 重大違法行為和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制度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重大違法行為: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的; (二)違章使用特種設備,造成嚴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嚴重事故); (三)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四)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監制、監銷活動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事故隱患: (一)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二)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四)使用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五)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三、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必須在24小時內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四、接到報告的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必須在24小時內予以處理。 五、對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六、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必須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注冊登記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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